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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甬政办〔1999〕3号 1999年1月27日)


  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日益增多。这些职工中育龄人员特别是育龄妇女的比重较大,流动频繁,给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增加了新的难度。认真做好下岗、失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已成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根据国家计生委办公厅〔1998〕58号关于认真做好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企业单位下岗、失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从全市工作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江泽民总书记最近指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它关系着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市工作的大局出发,从维护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关心和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同时积极探索把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与再就业工作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建立和完善“单位负责、以块为主、条条保证、条块配合”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下岗职工解决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
  二、根据下岗职工的特点,明确企业、街道及有关单位的责任,实行分类管理
  (一)企业在转制过程中,主管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改革实施方案,并与购买、兼并或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法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强化职责,切实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转制后企业的日常管理之中。
  (二)企业破产、倒闭的,其被分流安置的职工,由新接收单位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原企业要做好育龄妇女计生档案的移交工作;对没有被分流安置的职工,由负责清产的部门将其计生档案移交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企业集体户口职工,由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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