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各区人民政府对沿街商店、餐饮和娱乐场所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水域以及城市绿地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交通、市政公用部门分别负责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等大型市政设施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夜景灯光的用电和电力增容的保障工作。
公安、工商、房管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市区夜景灯光的设置工作。
第二章 夜景灯光设置
第七条 夜景灯光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夜景灯光设置规划。
第八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夜景灯光设置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夜景灯光的审批程序,按照《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置夜景灯光,必须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装期限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非住宅高层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应设置霓虹灯或彩灯框线,并配置射灯,勾明建筑轮廊。
第十二条 市区主要道路、风景区和窗口地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动显示器、外打灯的形式进行设计、安装。
第十三条 商业门面的牌匾、字号、招牌等,应以霓虹灯、灯箱、射灯等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