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9日
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夜景,体现新时代都市风貌,建设现代化国际风景旅游城市,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廊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光:
(一)环湖风景区;
(二)繁华商业区;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四)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层公共建(构)筑物;
(五)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前款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和亮化城市的义务。
第五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的审定、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