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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金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金华市委、
 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1998〕53号 1998年12月4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意见,现将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学习参照,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负有管理党、国家和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将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基层村委会、居委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实施政务公开的原则
  (一)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三)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
  (四)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公开的范围是政务权力运行所涉及的范围。责任部门为实施公开的主体。
  实施政务公开制度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事项以及办事依据、程序、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充实、完善。
  公开的重点事项是:
  (一)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以及户口“农转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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