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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点档案登记办法

宁波市重点档案登记办法
 (甬政办发〔1998〕162号 1998年12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重点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档案的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档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图表、旗匾、证书、照片、声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重点档案是本市各项重大活动的历史记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的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和配合做好重点档案登记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重点档案登记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档案登记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重点档案登记的范围: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工、青、妇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形成的档案;
  (二)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部门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形成的档案;
  (三)省部级以上领导来本市视察、考察、调研、检查形成的档案;
  (四)县级以上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宗教团体等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形成的档案;
  (六)县级以上开发区的设立、变更形成的档案;
  (七)本市与国内其他城市相互往来形成的档案;
  (八)本市与国外友好城市相互往来形成的档案;
  (九)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主办、协办的大案要案形成的档案;
  (十)县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形成的档案;
  (十一)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境内外经贸洽谈会、发布会以及其他涉外活动形成的档案;
  (十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改制形成的档案;
  (十三)县级以上各种统计普查工作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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