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杭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30日
杭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社会的整体卫生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环境与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消灭“四害”、单位内部卫生、农村改水、改厕等内容。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基本方针。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