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30日
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 杭州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
(二)地方金融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