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维修企业可依法自行组织维修行业协会,维修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维修企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凡从事机电产品维修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检测、维修设备和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
(三)具有保证维修服务质量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从事列入《机电产品维修管理目录》的产品维修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技术监督部门申领《机电产品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维修企业的维修设施、场地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维修技术能力实行考核,经审查和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机电产品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维修企业取得《机电产品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维修企业按其技术条件、设施和维修范围划分如下等级:
(一)一级维修企业:可以从事高、中档进口及国产产(商)品的大修,更换主要零部件,部分专项修理以及全过程的维护保养。
(二)二级维修企业:可以从事中、低档进口及国产产(商)品的修理,更换一般的零配件及一般的维护保养。
(三)三级维修企业:可以从事一般国产产(商)品的修理业务。
第九条 维修企业取得《机电产品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后,应实行挂牌营业,向消费者明示已取得的维修技术资格等级,开展与技术资格等级相符的维修服务业务。
第十条 维修企业获得《机电产品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满一年的,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晋级,经审查和考核合格的,予以颁发上一级《机电产品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申请晋级的维修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质量记录,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被处罚记录。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维修从业人员经维修技术资格考核合格,取得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