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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法》四十八条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对个人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消防专业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失效、不能使用的;
  (二)在重点防火部位警示的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擅自填埋、圈占当地人民政府明示确定为消防水源的水塘、水池、河道等天然水源的;
  (四)从事电焊、气焊、电工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保管、运输、押运以及进行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维修、检测、操作的人员违反规定作业的;
  (五)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
  (七)不按公安消防机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未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或者发生火灾隐瞒不报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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