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在国有
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143号 1998年10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与《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一并执行。
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
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各地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作用。各级政府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应有当地人民银行的负责人参加;企业的改制凡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债权金融机构应参加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参与制定有关企业的改制方案。
二、对采取拍卖形式改制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落实好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未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拍卖、处理贷款抵押物。
三、对采取租赁、承包方式改制的企业,在租赁、承包合同中要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企业重新落实所欠贷款必须经金融机构认可,由租赁、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偿还责任,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手续。
四、对实行兼并、合并、分立的企业,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金融债务。
五、对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只能实行破产的企业,其破产行为要严格遵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派代表参加破产清算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的破产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非试点城市企业的破产不能套用试点城市的政策,这些企业的破产必须按照其他有关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