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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公费配置和使用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国有企业公费配置和使用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
 (省委办〔1998〕40号 1998年8月17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部)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八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公费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的管理,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公费配置和使用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置范围和话费报销标准
  (一)移动电话
  国有企业公费移动电话,本着工作需要、从严把握的原则,主要配置于营销以及经常处理突发性事件等工作岗位。
  1.根据企业性质和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班子和特殊岗位,可配置少量公费移动电话。其中:大型、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7部;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3部;小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2部。企业内部特殊岗位配置移动电话的数量,由企业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经批准配置的公费移动电话,采取定岗定人保管使用或集中保管、公共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2.企业领导班子和特殊岗位公费移动电话的话费支出(包括月租费、通话费,下同),实行限额报销、超额自负、年度平衡的制度。年报销总额,大型、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30000元;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13000元;小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8000元;特殊岗位每部不超过4000元。连续二年亏损企业的话费报销总额,按上述标准的50%掌握。
  3.企业领导班子及特殊岗位配置移动电话,在本企业现有公费移动电话中调剂解决,除特殊情况经同级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外,一律不得新购。
  4.对企业现有公费移动电话按统一政策进行清理。除经批准保留的移动电话外,企业其他公费移动电话,根据使用年限,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包括购机费、入网费)30%的价格,一次性折价处理给持机者个人;持机者不愿购买的,可处理给本企业其他职工或向社会拍卖。
  (二)住宅电话
  1.国有企业现有用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一律按原初装费或现初装费50%的价格处理给个人。今后不再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
  2.企业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话费支出,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年度平衡的制度。其中:大型、特大型企业领导干部,正职每人每年不超过1440元,副职不超过1200元;中小型企业领导干部,正职不超过960元,副职不超过720元。
  二、国有企业公费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清理工作,在今年9月20日前结束。各市(地)于9月20日前向“省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省(部)属企业特殊岗位需保留公费移动电话的,请于8月25日前向“省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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