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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公费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公费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
 (省委办〔1998〕39号 1998年8月13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公费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的管理,现特就事业单位公费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作出如下通知:
  一、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公费配置移动电话。确需处理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的,应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并由主管机关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反腐败联席会议讨论批准,方可配置。经批准公费配置的移动电话必须定岗使用,并列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公费配置住宅电话对象范围参照党政机关办法执行,其中处及处以下事业单位可配置到现职领导。根据自身情况,事业单位也可以不公费配置住宅电话。
  二、事业单位经批准公费配置的移动电话,每只月话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250元。对需经常使用个人移动电话处理工作事务的,在话费报销上可由单位予以适当补偿: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月话费报销补偿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县团级及以下事业单位补偿总额不得超过500元,其中20人以下事业单位补偿总额不得超过250元。个别单位因工作性质特殊需增加话费报销补偿数额的,应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同意。主管机关批准后,应将批准情况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反腐败联席会议备案。
  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住宅电话话费报销标准参照党政机关标准控制。县团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可酌情对所属中层干部正职住宅电话话费予以一定补助,但每月补助报销标准最高额不得超过40元。
  三、除保留经批准同意公费配置的移动电话外,对事业单位余下的公费配置的移动电话进行统一处理。即,根据使用年限,以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含购机费、入网费)30%的价格一次性折价处理给持机者个人;持机者不愿购买的,可处理给本单位其他职工或向社会拍卖。
  事业单位现有超范围配置的住宅电话,按不低于原初装费或现行装机费的50%的价格一次性折价处理给个人。
  四、各事业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按通知规定对公费配置和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情况进一步进行清理检查,并于9月2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报各级党委和政府事业单位通讯工具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其中要求公费配置移动电话的申请应于8月25日前上报。省属事业单位清理检查情况报省事业单位通讯工具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清理检查情况由各市地统一汇总后,报省事业单位通讯工具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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