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8日)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6日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在室外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凡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依据本办法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负责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对城市容貌的影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