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5日
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对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被依法认定为错案且已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由所在机关负责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负责承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认定工作;监察工作机构(人员)负责承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