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
基金等项目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173号 1998年9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8〕107号)和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关于地方要求保留的涉企收费项目处理的通知》(浙减负〔1998〕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布第五批取消的53项收费、基金(见附件1)和降低收费标准的11个项目(见附件2)。53项收费、基金等项目的取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降低后的11项收费新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下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对照这次取消的收费、基金等项目,凡内容、性质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有禁不止,继续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的,应坚决予以查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 第五批取消的涉企收费、基金等项目
1.各市、地、县自行出台的交通建设性收费、基金、集资、附加费、统筹等〈包括市客站建设资金;各县(市)、区公路(道路)改造建设基金、资金;交通建设资金等〉
2.道路客货运力投放资金或新增运力调节金(包括公路线路有偿使用费等)
3.城市道路沿线受益配套费
4.小公交管理费
5.车辆通行证费〈包括宁波市禁行路线通行证工本手续费;各县(市)、区车辆通行证费等〉
6.户外广告市容管理费
7.燃气管理费
8.图书报刊零售单位经营管理费
9.市(地)、县出台的行业归口企业管理费(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除外)
10.基层社行政管理费
11.船舶交易管理费
12.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费
13.农民合同工管理费
14.加工电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