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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二十七)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今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粮改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正视改革困难,增强改革信心,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到底。
  (二十八)市级各部门要形成分工明确、调控及时的决策机制和运作机制。市计委会同市农经委、农业局、粮食局负责编制全市粮食生产的总量和供需平衡计划;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购销、余缺调剂、储备和进出口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物价局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研究、制定粮食价格政策,并加强对粮食价格的监测、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搞好粮食补贴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市工商局会同市粮食局研究制定粮食批发经营和粮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市人民银行牵头,会同有关银行和市粮食局研究制定粮食企业商业信贷划转的具体办法。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国家各项粮食政策。
  (二十九)为了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部门原有的各项优惠政策“九五”期间继续保留。主要包括:粮食政策性业务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并首先用于消化挂帐;允许粮食企业按销售额的1%提取网点建设资金;各级财政对粮食部门的扶持性补贴从今年起在三年内继续保留。对粮食企业缴纳的其他地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首先用于消化挂帐;对改制企业欠缴的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未实行养老、医疗费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费用,可以从企业净资产中提留;此外,对粮食企业的不良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剥离、核销;对国有粮食企业在兼并、破产中的坏帐损失,纳入全市核销规模,经批准可向有关银行申请核销;对粮食企业改制中资产重组、转让、变卖等涉及的有关规费,有关部门应予以减免。
  (三十)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国有粮食部门多年来为稳定粮食局势作出了贡献,当前又面临深化改革的重任,要转变观念,顾全大局,集中精力,认真实施。各有关部门也要支持、帮助、配合粮食部门,共同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困难,以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通过深化改革、搞活流通,进一步促进全市粮食的稳定发展,为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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