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清理、限期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完善政策性资金供应管理办法
(二十二)对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全面的清理审计。经国务院确认并纳入消化计划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1998年6月1日以后,在政府应补政策性补贴足额到位的情况下,粮食收储公司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二十三)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其成因和性质,在分清政府与企业消化责任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采取措施,从1999年1月1日起在5年内消化。经审计清理、政府认定,应由政府财政消化的财务挂帐,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消化;应由粮食企业消化的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要督促企业落实消化的途径和措施,由企业自行消化。粮食收储公司的经营利润,首先用于消化财务挂帐,以及归还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地方政府对粮食企业消化挂帐要予以帮助。
(二十四)粮食收储公司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任何商业银行开户。其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实行封闭运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资金监管,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将销售回笼资金及时、足额回归农发银行专户。财政部门对应拨补的政策性补贴要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二十五)除粮食收储公司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所需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安排,现行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贷款余额要尽快划转,防止粮食企业正常经营的商业信贷资金在贷款划转过程中脱节。为支持和帮助上述企业开展生产和经营,有关金融机构对其正常的贷款需求应尽量给予满足。
(二十六)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备和调销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对低价亏本销售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农业发展银行停止贷款,并追究责任,坚决查处,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凡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需要拨付的各种粮食拨补款或市县政府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致使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中央财政将扣减我市的税收返还款或补贴款,市财政也相应扣减各地的税收返还款或补贴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六、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