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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十六)除国有粮食收储公司以外,严禁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只能在本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收购外地粮,也不得到外地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只限于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良种收购仍按省政府原有规定执行。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公司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公司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为有利于农民投售,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各地要普遍实行粮食投售卡(证)制度。对非法收购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十七)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要合理规划、加快建设、规范运作。在全市粮食主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地区,建立和完善一批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规范经营行为,对进场交易的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十八)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凡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对现行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粮食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由县以上粮食局核发粮食批发经营资格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令其停止粮食批发经营,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粮食局共同研究制定。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十九)进一步放开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开展粮食零售。为保证城镇居民口粮的正常供应,应付突发情况,城市和主要城镇可以保留若干个骨干粮店,承担保证供应、平抑粮价的职能,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粮食集贸市场要继续保持常年开放。
  (二十)完善市内粮食产销衔接制度,粮食产销衔接要由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依靠经济手段来进行。市内县(市)、区之间产销衔接由市政府下达余缺调剂指导性计划,产销区要按照指导性计划运用经济手段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以保证我市口粮基本自给和区域内粮食合理流通。
  (二十一)坚持粮食市场的统一、开放性,坚决打破地区封锁,禁止人为设卡、阻碍粮食流通。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县以上粮食市场交易粮、委托收购粮和正常调拨粮的运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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