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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九)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粮食附营企业国有资产可以授权具有一定规模的粮食总公司营运,也可以划归当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粮食、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监管。
  (十)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粮食收储公司要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实施竞争上岗,使直接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逐步减少到原有人员的一半左右。粮食系统的下岗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体系,享受有关政策。对下岗人员要按中央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鼓励他们寻求新的就业门路。新办粮食企业、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收储企业分流人员及其他粮食企业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三、遵循价值规律,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十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粮食收购保护价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和浮动幅度,县(市)、区政府确定具体价格,报市物价局和粮食局备案。必要时由市物价局、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和平衡。
  粮食销售限价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制定作价办法,县(市)、区政府确定当地主要粮食品种的具体限价水平,报市物价局和粮食局备案。
  (十二)定购粮收购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省政府制定全省定购粮主要品种的收购价格和浮动幅度,县(市)、区政府确定定购价格的具体水平,报市物价局和粮食局备案。定购价格在当年收购季节保持稳定。
  (十三)国有粮食收储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粮食购销价格政策。粮食部门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销售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各级政府和物价、粮食部门不规定统一价格。
  (十四)为了确保政府对粮食价格进行及时、高效、有序的调控,物价、统计、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粮情、农本调查制度和市场粮价监测体系,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监控,形成科学的粮价决策机制。
  四、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十五)粮食市场的培育和管理,总的要按照“统一收购、掌握批发、放开零售、搞活集贸”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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