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规定的比例把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地方储备粮油和不能顺价销售致使周转库存储存时间超过正常周转期增加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
(五)继续实行粮食储备制度,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根据调控粮食市场的需要,各县(市)、区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销区6个月、产区3个月销量的规模予以落实。当市场粮价过度波动时,要及时运用储备粮的吞吐,调节市场供求和价格。
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各级储备粮要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分开管理。国家储备粮粮权属中央、地方储备粮粮权属县(市)、区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储备粮管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专人、专仓、专帐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帐实相符和粮食安全。
加强粮油流通设施建设,粮库修建要纳入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市和各县(市)、区要加大建仓、修仓力度,将粮库建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盘子。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国有粮油流通设施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建设谁赔偿”的原则处理。通过几年努力,逐步形成与当地粮食收购、储备相匹配的仓容。
二、实行政企分开,加快粮食企业自身改革
(六)各级粮食局是同级政府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粮食购销、调剂和储备计划;确保当地粮食市场的供需平衡,加强对当地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粮油质量的监督,研究、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级粮食局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粮食企业的自主经营。粮食局的正常经费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所有粮食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粮食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也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七)现行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收储业务分开。粮食收储业务是指定购粮、议价粮和各级储备粮的收购、保管、调拨、批发以及粮食进出口业务,其他均属附营业务。附营业务要与收储业务实行人、财、物分离,设立单独法人,划转相应的资产、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八)在县(市)、区范围内,以骨干粮库等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组建国有粮食收储公司,承担粮食收储业务,受政府委托为平衡当地粮食市场组织粮食调销,负责组织军供粮源。政府委托代理业务的费用由财政支付,政策性业务的盈亏由财政承担。粮食收储公司可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代购和代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粮源,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要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随意压级压价和不代扣除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在稳定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中发挥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