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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甬政〔1998〕8号 1998年9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切实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粮食价格,保持供求平衡,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199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落实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完善粮食购销体制,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一)继续实行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全市粮食产销计划和粮食总量平衡意见;确定定购粮收购任务,指导和协调全市粮食余缺调剂和产销衔接;根据中央规定制定全市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地方储备粮制度,完善粮食市场管理体系;制定全市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方案,并督促各地贯彻落实;统筹规划全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努力保持粮食产量的稳定增长;负责本地区的粮食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切实抓好粮食收购,确保粮食市场供求稳定;严肃执行粮食购销和价格政策,加强市场粮价监控和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搞好本地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筹措和落实必要的资金;制定和落实消化挂帐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应拨付的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杜绝新的挤占挪用。
  (二)努力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数量和品种保持稳定。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定购计划,组织落实定购合同,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和价格政策,组织粮食收购,确保完成定购任务,并敞开收购农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留足自用和自储后的余粮。
  (三)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发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主导粮食市场的作用。定购粮、保护价粮实行顺价销售,不得擅自降价亏本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发生新的亏损。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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