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的通告
(甬政告〔1998〕3号 1998年9月3日)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99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推广无铅汽油,市内各成品油批发单位自1998年1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批发含铅汽油;各加油站(包括内部加油站,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使用的加油站)自1998年12月1日起,禁止供应含铅汽油。
二、汽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改用无铅汽油的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销售、使用无铅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