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全托管范围和对象条件的人员,在进入各服务中心全托管后,其生活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人员,实行准退休,由服务中心按其本人进中心时可计发的月养老金的80%发放其月生活费,不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月发给的生活费低于1.3倍市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1.3倍市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5年以下的人员,先实行离岗退养,由服务中心按1.3倍市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月生活费,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时,改按准退休办法计发其月生活费。
上述人员托管期间工龄照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市统一规定计发养老金。
四、托管经费的构成和来源
托管经费由以下二部分构成:托管人员的生活费;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即20%部分)。
托管经费由企业(行业)、财政和社保部门共同承担。市属国有、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由企业(行业)、市财政、市社保机构各出资三分之一;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国有、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由企业(行业)、区财政、市社保机构各出资三分之一。
筹集的托管经费不足以实际支出时,其不足部分由企业(行业)、财政、社保部门按上述同比例分担。
五、托管经费的筹集与拨付
根据市再就业办审定需拨付的托管经费总额,由各服务中心填写《托管经费汇总表》报市再就业办(凡区属的,先报区再就业办初审,后报市再就业办),经市劳动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行业)、财政和市社保机构按各自的出资额,根据企业(行业)改制进度和用款需要,分年度划拨到市(区)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专户。凡改制后原企业法人主体不复存在的企业,由接收方企业(即兼并企业的兼并方,破产企业的接管方,解体企业的接受安置方)按上述规定划入市(区)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专户,其余企业必须将企业应承担的全部托管经费一次性划入市(区)再就业专项经费专户。
各服务中心根据企业改制进度填报《托管经费审批表》,经市劳动、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托管经费从市(区)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专户分年度拨付各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按月支付给托管人员。
六、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