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
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8号 1998年8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提出的《关于对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
(宁波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为了积极推进产权制度等各项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深化改革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实际困难,现对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的若干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与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并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中,因优化劳动组合而下岗且难以再就业的职工,可由市(区)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行全托管。具体对象为1997年年末在册的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即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应退休)的下岗职工。
二、企业与人员审核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市属企业,由市各行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直接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就业办);海曙、江东、江北区属企业,由区各行业服务中心先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市再就业办。市再就业办在接到各服务中心申请后,定期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各相关工作小组,共同审核。
经审核符合范围和对象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由企业填写《托管人员花名册》后报各服务中心,各服务中心提供本服务中心与企业和托管人员签订的全托管协议,报市再就业办(区属企业的人员,由服务中心报区再就业办初审,后报市再就业办),由市再就业办审定托管人数、生活费发放标准和托管经费总额。
三、全托管人员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