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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及加强下岗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下岗及再就业方案,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
  (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以及双职工家庭已有一方失业或下岗的;
  2.烈属、残疾人、现役军人的配偶、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单亲职工家庭赡养子女的一方;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
  (三)除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外,当年安排职工下岗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及以上,或历年累计达20%及以上的,需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报批材料包括: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全体职工和下岗职工名单,企业工会、职代会和主管部门意见等。
  三、下岗职工的登记管理
  (一)企业下岗及再就业方案组织实施后,实行凭证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宁波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发放程序如下:
  1.企业填写《宁波市企业职工下岗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企业将《登记表》报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3.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进行编号登记并根据核准数发放《下岗证》。《下岗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下岗证》和《登记表》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下岗职工凭《下岗证》领取基本生活费,凭《下岗证》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认定证明,享受就业服务和再就业优惠政策。进入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企业再就业工作站(以下简称“站”)的下岗职工,《下岗证》编号由行业中心统一输入电脑。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后,期间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或经工商登记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下岗证》由该用人单位或工商登记部门保存,并在招用或工商注册之日起的15天内将下岗职工就业情况反馈给中心(站),由中心在其电脑登记中予以注明,各中心(站)则按月将下岗职工就业情况及名册报送劳动部门;其离开该用人单位或歇业后,该用人单位或工商登记部门在其《下岗证》中注明用工或经营的起止时间,盖章后交还下岗职工本人。下岗职工退休、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转移工作单位的,企业应在办理相应手续时收回《下岗证》,并上交原发证机关。
  四、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一)对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规定的基本生活费,并在《下岗证》中注明盖章。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按略高于本市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凡市属和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部门另行发文公布;各县(市)的发放标准,由其自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站)后期满(一般不超过3年)仍未就业的,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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