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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及加强下岗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企业
 安排职工下岗行为及加强下岗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6号 1998年8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制定的《关于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及加强下岗职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及加强下岗职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宁波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加强下岗职工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岗职工的界定
  因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等原因,通过优化劳动组合,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职工为下岗职工。下列人员不视为下岗职工:
  (一)经批准在企业内部离岗退养的;
  (二)企业内轮训及劳动关系挂靠的;
  (三)停薪留职及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
  (四)劳务输出、转岗从事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及已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
  (五)其他非企业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程序
  (一)企业出现富余人员,首先要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等途径妥善分流。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后的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包括:拟下岗的人数、实施步骤、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和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办法等;
  2.向工会、职代会说明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并通报企业改革、调整结构及今后发展生产经营等情况,听取意见,修正方案;
  3.将经征求工会、职代会意见后的下岗及再就业方案,于10天内报企业主管部门,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在甬的部(省)属、军队属企业,须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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