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
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调整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7〕208号 1997年12月21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的调整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的调整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控制公费医疗费用上涨势头,现根据市级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市级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医疗费用自负比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医药费用自负比例从原10%调整到15%。
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从原10%调整到20%。离休干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仍由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负担。大型医用设备范围见附件。
三、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封顶线从原在职300元、退休150元调整到在职1000元,退休600元。超过封顶线金额报销的额度根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另行确定。
四、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不属封顶线范围。
五、当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的自负封顶线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各全年减半计;7月1日后退休的按在职人员全年计。
子女统筹人员的自理费用比例,参照在职人员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费用报销规定
附件: 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费用报销规定
一、使用下列大型医用设备,其费用暂不列入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
(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Stereostatic Radio Therapeutic (i.e.X-knife, γ-knife)〕〔指: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
(二)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