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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调整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
 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调整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7〕208号 1997年12月21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的调整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的调整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控制公费医疗费用上涨势头,现根据市级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市级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医疗费用自负比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医药费用自负比例从原10%调整到15%。
  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从原10%调整到20%。离休干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仍由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负担。大型医用设备范围见附件。
  三、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封顶线从原在职300元、退休150元调整到在职1000元,退休600元。超过封顶线金额报销的额度根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另行确定。
  四、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不属封顶线范围。
  五、当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的自负封顶线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各全年减半计;7月1日后退休的按在职人员全年计。
  子女统筹人员的自理费用比例,参照在职人员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费用报销规定

附件:  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费用报销规定

  一、使用下列大型医用设备,其费用暂不列入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
  (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Stereostatic Radio Therapeutic (i.e.X-knife, γ-knife)〕〔指: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
  (二)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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