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认真查处。
第七章 考评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以前作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工作总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书确定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的执行情况;
(三)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具体考评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可与目标管理考评工作一并进行。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经过考评被所在部门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经过考评被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对经过考评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