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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93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废止(原因:国务院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作了新的规定,《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情况,予以废止)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1990年8月24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拆迁
  第五章 其他拆迁
  第六章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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