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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劳动义务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四条 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人数应当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干部的定额补贴和奖金总额可以略高于本村当年劳动力平均收入。不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可实行定额包干或实误实记。
  村干部在村办企业兼职并领取工资的,不得再领取定额补贴。

第四章 集体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必须建立下列制度:
  (一)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二)开支审批制度;
  (三)现金管理制度;
  (四)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五)劳动积累工清帐结算制度;
  (六)财务民主管理制度;
  (七)会计核算制度;
  (八)会计档案制度。
  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预算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应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收支帐目每年至少向社员张榜公布两次,重大收支项目要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开支的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财产,每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社员应投的劳动积累工应在当年完成,当年确实不能完成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投工。对超出定额的积累工,按当地劳务价格,发给工资,当年兑现,也可以结转下一年度。
  第三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干部报酬应与岗位责任制挂钩,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合理安排公益事业开支,严格控制管理费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隐匿、转移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不得挥霍浪费,不得利用集体资金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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