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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社员(除在校学生外)应承担劳动积累工。
  劳动积累工投入,男劳动力每人每年为10至20个工日,女劳动力每人每年为10至15个工日。确因生产建设需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烈军属、五保户、特殊困难户和民办教师,可以酌情减免。
  劳动积累工以投工为主,不投工的,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工值,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社员、村民(除在校学生外)应承担劳动义务工。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5至10个工日。
  烈军属、五保户、特殊困难户和民办教师,可以酌情减免。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而严重减产、减收,需减免承包金的,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履行合同确有困难的,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当年的承包金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集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村民、村办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三章 集体收入的使用

  第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社会公共福利、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和必要的管理开支。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应按规定分别确定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适当比例,并建立村级农业发展基金。
  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
  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对特殊困难户的补助和集体福利事业等。
  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日常管理开支。
  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补农贴农等。
  第二十一条 社员、村民上交的乡(镇)统筹费的返还部分,用于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
  第二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更新。社员、村民使用集体设施按规定交纳的折旧费、使用费,用于当地集体设施的更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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