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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浙政(1997)15号 1997年12月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现就我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职工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树立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发挥社会统筹互济作用。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养老保险水平既要大体公平,又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差别,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六)统一政策,依法保障。全省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制度,并逐步实现管理法制化。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
  我省城镇(含国家和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的全部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的离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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