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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失效]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理范围

  第六条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第七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 设计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国家、地方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则、要求;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包括:
  (一)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十条 施工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制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二)协助业主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以及无定额材料的单价;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十)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一)协助业主组织工程交工初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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