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6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7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理。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管理;
(五)负责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杭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审查;
(六)组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研讨、信息交流工作;
(七)查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