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条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
(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市招标办审核后,即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