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人”),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二)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简称“中人”),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职工退休时全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5%,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乘以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的系数加上本人缴费指数乘以0.4%的系数之和,即:职工退休时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缴费指数×0.4%)。
过渡性调节金月标准,由市、县(市、区)按照养老金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测算制定,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执行。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可改按原办法计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对高出部分实行上限封顶,逐年放宽,1998年度按提高30%封顶,1999年度按提高40%封顶,2000年度起不再封顶。
(三)“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经县以上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四)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等荣誉称号或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毒有害工作,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后可增发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制定。199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等荣誉称号和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退休时不再增发一次性补贴。
(五)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退休(退职)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养老金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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