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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0日)废止(原因:按市政府第84号令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甬政发〔1998〕50号 1998年3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6年7月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通过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工作已有了较大进展;各县(市)、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也相继建立和实施了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使全市2000余名居民和13000余名农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为保障我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为了巩固我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成果,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抓实、抓紧、抓好。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救助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困难群体而实行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最基本的群众生活救助保障项目。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实施、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项工作作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各级各部门工作的考核目标,抓实、抓紧、抓好。
  二、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工作措施,按照城乡一体、标准有别的思路,规范操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抓紧做好制度实施中的完善工作。少数尚未具体实施农村保障的县(市),力争在今年第一季度做好救助金的核发工作,对实施中的薄弱环节,特别对是否按制度办事,是否做到公开、公平,让群众事明、心明,要作认真检查,并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工作的台帐统计制度,提高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实行专帐管理,定期拨付,年终决算。同时,要建立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确保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和保障对象救助金发放到位,真正把解决人民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宁波市区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1998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标准由月人均150元调整到165元。县(市)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市区做法。县(市)、区农村贫困人口的保障资金,由县(市)、区及镇(乡)财政为主,按县(市)、区、镇(乡)、村级集体资金分比例负担,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并抓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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