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和退伍安置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正确认识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摆正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为家乡的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依法完成安置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用工需求和安置任务,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切实保障退伍士兵的第一次就业。要坚持在“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的前提下,继续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责任。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和确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国家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凡新建、扩建和需要增员的单位,要划出一定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具体名额由退伍安置、劳动部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部门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退伍义务兵原是在职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论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试用期,不得收取企业风险金、押金及其它附加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金投保年限,并在工资、福利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深化改革,大胆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需要、符合当地实际的安置办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要继续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范围;要鼓励退役士兵走向人才市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创办经济实体;要积极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可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退伍安置金。对少数用人单位确有实际接收困难,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缴纳安置金。安置金的缴纳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安置金由退伍安置部门具体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偿和对用人单位进行平衡安置义务的补偿等。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安置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要建立激励机制,把安置政策与退伍军人在部队的表现挂钩,优先安置好优秀退伍士兵、伤残军人和进藏、进疆兵,特别要安置好特、一等伤残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