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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产局关于下达国家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和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产局关于下达国家海洋
 捕捞强度控制指标和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14号 1998年1月25日)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水产局《关于下达国家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和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下达国家海洋捕捞强度控制
          指标和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意见
        (浙江省水产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海洋渔业生产的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近海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和农业部“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将对“九五”期间沿海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进行核定,并全面换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九五”期间,国家对海洋捕捞强度实行渔船数量和功率双指标控制。根据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各地1995年水产统计年报及1996年年审收费实际渔船数,省里核定了沿海各市、县(市、区)“九五”期间的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及功率双控制指标(详见附表)。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指标,做好调整核定和分解落实工作;对海洋捕捞渔船全面换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步完成1998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任务。
  二、换证条件
  具有我省基本证、临时证的海洋渔船,历年参加年审收费,无拖欠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船主机功率与国家功率指标相符的,可以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对原捕捞许可证与渔船现状不符的、证书涂改的,或渔船违规尚未处理结案的,待处理完毕后再酌情办理换证。国营渔业公司渔船,群众渔业600马力以上外海渔船,以及本省内的部队渔船,按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换证。
  按照农业部要求,这次换发国家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向渔民收取许可证成本费,此项费用在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留成部分中列支。各地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标准一律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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