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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13号 1998年1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
  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我省农村能源工作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必须看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富裕起来的农民一方面对利用新型能源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随意焚烧秸秆,丢弃人畜粪便,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能源工作,推动我省农村能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农村能源工作的领导
  搞好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平衡,提供优质、清洁能源,降低能耗,引导农民奔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李鹏总理指出:“开发农村能源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我国有12亿人口,其中9亿人口生活在农村,所以,解决农村的能源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农民,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活能否正常进行的一件大事。”为此,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能源建设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搞好这项工作。要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制订好适合本地特点的农村能源建设发展规划,切实把农村能源建设与新农村特别是农村城镇建设、“菜篮子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结合起来。同时,切实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农村能源问题,为农村能源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不断增加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
  农村能源是一个弱质产业,也是一个基础产业。农村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倾斜和资金的扶持,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对农村能源的投入工作。要制订有利于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地方财政投入要随农业投入的增加而逐年增加。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增加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农村能源部门兴办的资源开发利用型生产企业,提供新能源技术和从事新产品开发利用的,如符合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范围,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必要的减免税照顾。列入国家和省级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要按比例落实好配套资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发展基金等,都要积极支持农村能源的研究、示范和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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