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2号 1998年1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力度,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逐步优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地维护,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损害、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淫秽、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影视、音像、书刊等屡禁不止;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还比较薄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体系和机制还不够健全等。这些问题如得不到解决,将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成长。为了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
“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力度,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把
“一法一条例”列入“三五”普法计划,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扩大普法面。普法宣传要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未成年人。教育部门要把
“一法一条例”作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教师和学生系统地开展学习,使广大师生知法懂法,不断提高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能力。广播电视、文化、工商、卫生、出版等部门要做好对文化娱乐、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儿童食品、玩具等经营者的普法宣传工作,增强他们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自觉性。乡镇、街道、学校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普法教育,逐步改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质量和环境。通过对
“一法一条例”的宣传教育,使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内容被人们所理解,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视未成年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把宣传教育工作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边宣传、边解决关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以增强宣传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