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强化制约措施,严肃安置纪律。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分配的指令性安置任务拒绝接收和变相拒绝接收,致使退伍军人不能按时上岗工作,影响安置任务完成的单位,当地政府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人事、劳动部门应停止其调进人员和招工计划的审批,直至被拒收的退伍军人得到安置为止。上级主管部门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安置任务的,其责任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承担。对超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努力拓宽安置渠道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当地实际的安置办法。通过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范围、鼓励退伍士兵走向人才市场、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或创办经济实体、推行征兵--安置一条龙做法、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安置任务重的地区可跨地区易地安置等办法,努力建立多形式、多渠道、多元化的安置体系。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对少数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交纳安置金。安置金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安置金由安置部门具体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安置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安置金主要用于支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
要建立激励机制,把安置政策与退伍军人在部队的表现挂钩,优先安置好优秀退伍士兵、伤残军人和进藏、进疆兵,特别要安置好特、一等伤残军人。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退伍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退伍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安置单位领导包干责任制,确保退伍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对退伍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遇到的困难,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退伍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交通、民航、铁路、军供等部门和车站、码头,要积极做好新老兵的输送、中转和饮食供应,保证老兵顺利返乡;人武部门要做好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抽调政治思想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退伍安置工作,切实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做到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工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