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
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7〕254号 1997年12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警备区,各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师、团: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和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7〕第6号)精神,为认真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时间
(一)接收安置对象: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精简单位的编余志愿兵,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被部队安排提前转业的。接收属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时家庭为农业户口、属非农业户口征兵计划指标,家庭在其服役期间办理城镇户口的,退伍后可随家庭在城镇落户,但不列入城镇安置计划,可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优先安排到乡镇企业或按待业青年对待。
(二)接收安置时间:退伍义务兵接收工作从1997年11月底开始,至12月底基本结束,1998年7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998年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持浙江省退伍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县安置办公室报到,至5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依法完成安置任务
各级政府及安置部门要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用工需求和安置任务,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切实保障退伍军人的第一次就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和责任。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定和确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国家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凡新建、扩建和需要增员的单位,要划出一定的比例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具体名额由安置、劳动部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