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越权审批各种面向企业的收费、罚款、集资和基金项目,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今后所有新增加的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均必须按中央《决定》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是要制定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经清理审核后保留的向企业的收费,各执法部门和单位均应按规定申领由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应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凭《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要进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罚款等,应拒绝交费。
三是要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整章建制和规范管理阶段工作要求在1998年9月底前结束。
四、对治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严肃政令,令行禁止。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的《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各级计经委(经委)、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在专项清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举报制度,对单位和群众的举报,认真组织调查处理。监察机关要把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作为今明两年行政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所得收入作为非法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顶风作案、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并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连续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