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各种罚款、集资、基金和摊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自查自纠按以下原则进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的集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的基金项目以及各种摊派,按照“边清边纠”和“谁审批谁负责清理公布”的方法,均一律取消并予以公布。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罚款标准的,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无偿占用企业人员和财物,侵害企业利益的,一律予以清退。对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清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自查工作,填报省统一印制的自查表,并对按规定未被取消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以及过去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项目提出取消、合并、降低标准的意见建议。自查表于10月20日前由市(地)和省级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自纠情况报省物价局。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级专项清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擅自出台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是否已取消;超标准的收费和罚款是否已制止;企业负担是否减轻等。重点检查要求不低于30%。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要求于今年年底前结束。
(二)清理审核和处理阶段。在完成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省专项清理领导小组要会同各市(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凡属省政府规定的或需省政府重新审批的收费项目,报省政府研究决定,该取消、合并或降低标准的,由省政府予以公布;属中央权限部门规定的项目,提出我省的意见建议。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审核,由省物价局负责。
对少数由地方和部门出台的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须向省专项清理领导小组提出具体意见和理由,待清理工作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清理审核和处理阶段工作要求于1998年5月底前结束。
(三)整章建制、规范管理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清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和原因,认真做好整章建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