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委〔1997〕25号 1997年9月25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保持社会、经济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认真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我省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对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清理整顿,取消和纠正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和摊派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损害了企业利益,造成了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削弱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调控能力,助长了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对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开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中央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为了加强对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清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决定》的要求,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明确责任制,成立专门的组织,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治理工作。
二、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根据中央的部署,我省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以及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企业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治理的重点为建设、土管、劳动、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等部门和行业。
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