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队随军家属要求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并免费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在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当地政府和部队应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和其他便利条件;当地税务机关可按税收法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照顾。
七、加强对部队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驻地部队要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制订随军家属培训规划,作出统筹安排。劳动部门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免费培训部队随军家属。培训的专业设置应适应当地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力求做到培训与就业安置相结合。
八、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随军家属(包括在外省、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将其关系转入我省的),按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失业救济;未参加失业保险,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
九、大力扶持部队家属工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部队家属工厂,要在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企业所得税。要积极组织有经济实力的地方企业与部队家属工厂结对子,给予人才、技术、信息、设备等方面的支援,或采取联营、合作办厂等形式予以扶持。
十、有下岗随军家属的部队企业,一般不能使用农村与外来劳动力。已使用农村与外来劳动力的,要进行清退,以腾出岗位安置随军家属。部分行业、工种确需使用农村与外来劳动力的,要编制用工计划,报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一、部队企业(包括家属工厂),应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增强企业和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二、加强对部队随军家属的教育和管理。部队和当地劳动部门应定期组织随军家属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和有关知识培训,加强择业指导,帮助和引导他们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思想,树立自强自立、竞争就业的意识,积极配合部队和地方做好安置工作。
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的重要内容来抓。要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研究制订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对山区、海岛、边远地区以及飞行、舰艇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问题,要重点予以解决。安置任务重的地区,还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规划、协调政策、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军、地双方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共同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