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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解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
 关于解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7〕166号 1997年7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解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地税局、浙江省工商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近年来,在部队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对促进部队的建设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困难。为了进一步做好部队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发〔1993〕43号和浙政〔1997〕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解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部队、个人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实行当地政府积极安排和部队努力创造就业条件安置,以及鼓励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努力促进部队随军家属尽快实现就业。
  二、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部队随军家属中的失业、下岗职工。用人单位凡招用随军家属中失业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就业服务机构除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外,还可给用人单位适当补助和扶持。
  用人单位招用部队随军家属下岗职工的,原单位应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安置费。原单位已参加失业保险、又无力支付安置费的,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参照本条前项规定办理。
  三、用人单位在招用新职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出一定比例定向招用部队随军家属。在原籍有工作的部队家属随军后,可对口调入驻地同行业单位,驻地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
  四、企业根据生产状况需要调整、压缩人员时,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停产、破产等原因致使部队随军家属下岗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在本系统内进行调剂,妥善安置,不得将其推向社会;对已失业或下岗、且有再就业要求的,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予优先免费推荐介绍,尽快解决他们的再就业问题;对部队家属工厂的困难职工,当地政府应将其列入解困工作范围。
  五、企业招用部队随军家属,可比照安置社会待业人员,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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