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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五十五”、“五十六”已被:杭州市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
 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1997年12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本市历年来制定的现行继续有效的165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对照。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5件因国家已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60件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政府规章的119条款予以修订。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予以废止的5件政府规章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6〕88号)
  二、杭州市银行支票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41号)
  三、杭州市证券柜台交易暂行办法(杭政〔1987〕42号)
  四、杭州市金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8〕6号)
  五、杭州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

           作个别条款修改的60件政府规章

  一、关于繁殖保护、开发利用钱塘江水产资源的实施办法(杭政〔1983〕126号)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钓鱼爱好者必须在指定水域内垂钓。擅自进入禁钓区,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试行)(杭政〔1985〕24号)
  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凡有环保治理计划和投资,但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产;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凡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环保工程设计的,对设计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三、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则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2号)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商、财税、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及本办法的维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第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而生产化妆品的,责令停产,没收全部化妆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修改为:“生产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或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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