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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市对口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劳务扶贫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市对口扶贫协作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劳务扶贫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1997〕158号 1997年9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局、市对口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劳务扶贫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劳务扶贫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国务院对对口支援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指示精神,开展了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口劳务扶贫协作和库区移民工作,陆续从贵州省和四川省组织劳动力来甬务工。这对落实中央确定我市扶贫协作和库区移民任务,促进经济共同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务扶贫协作和库区移民工作,加强对跨省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有序管理,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劳务扶贫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列入对口劳务扶贫和库区移民的地区范围:
  (一)按照宁波市与贵州省对口帮扶与经济技术协作书确定,我市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2个县(见附件1)实施帮扶协作。根据我市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和用人单位要求,合理、有序地组织劳动力到我市务工。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4〕5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甬政发〔1997〕128号)规定,我市重点支援对象为:四川省万县市五桥区的7个乡(镇)(见附件2)。
  (三)经批准确定的其它扶贫地区。
  二、劳务扶贫协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组织开展劳务扶贫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全市帮扶协作协议,在有关部门(单位)配合下,组织实施劳务扶贫协作工作,落实对口劳务扶贫任务,指导用人单位有计划、有组织招收扶贫和支援地区的劳动力,并加强对输入劳动力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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